社區總幹事或稱社區主任在公寓法中的正式名稱為"管理服務人",相關法條列於公寓法第四章。

當管委會成立後,其角色就像公司組織的董事會而總幹事就如同公司的總經理一樣。總幹事的工作其實非常繁瑣,其複雜與專業程度不亞於公司內的專業經理人的工作,值得另闢文詳述。某些數百戶的大型社區,總幹事還需一至數名助理協助每日的社區大小事。

管理服務人的資格,依法規定如下:

公寓法第四十二條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委任或僱傭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登記證或認可證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執行管理維護事務。

 

總幹事不管是由管理維護公司(或稱物業公司)依約委派,或是由管委會自行聘任,都要具有有效的認可證才能擔任職務。如果不符規定,罰則訂於第五十條。

第一屆管委會產生後,都沿襲建商所聘用的物業公司與總幹事,此時總幹事的角色有些尷尬。建築物於營造時需要管理與保全巡邏,建商也會委託物業公司或保全公司管理,所以第一任的總幹事通常與建商的關係良好。一老闆換成管委會,並必須針對建商驗收公設機電設備等,過程與驗收標準往往會與社區有落差,此時管委會通常會認為總幹事能力不足,要求物業公司更換適任人選,甚至不與物業公司續約。

若遇第一屆管委會因趕鴨子上架,對社區失誤不熟,總幹事驗收採低標,得過且過,其下場也大多拖不過第二屆管委會即被換掉。

另外,社區住戶也會有派系,不論總幹事做好做壞,一定會出現正芳與反方。如果反方進入管委會,總幹事被換掉的機率很大。

總幹事還必須對住戶保持中立,偶有總幹事喜歡道盡東家長西家短,得罪住戶而不自知,下場當然是走人。

總之,總幹事替換率高有其不得不的原因,但對社區管理品質極為不利,應儘量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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