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起造人(建商)依法召集屋主(也就是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流程中,經"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的社區總幹事協助下,產生第一屆社區管理委員會。也是依法如下:
公寓法第二十九條
公寓大廈應成立管理委員會...
第二十九條條文很多,逐字逐句都影響管委會運作,為了文章不失焦,先把"第一屆管委會"搞定再談其他的。
建商依法召開區權會與成立管委會之後,其責任已了了大半。建商與屋主之間的界線此時突然明顯了起來。社區總幹事隨後向主管機關核備管委會成立,此時管委會具備"當事人"資格,也可以以管委會名義向銀行申請開立社區基金帳戶。
通常,管委會委員包括主委,對法條內容不了解,對管委會要搶時效性的工作也只略之一二,資訊來源與行動全仰仗社區總幹事的指令。
問題:
總幹事角色尷尬
執行公設點交與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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